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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喻深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勋诉被告喻深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参加诉讼,被告喻深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6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称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后还款,原告将3万元现金借给被告后,被告为此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半个月后,被告仍未归还欠款,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书写的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喻深雨辩称,借款属实,欠条是被告书写的,但钱是在赌场借的,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再者,被告外债累累也无力归还该笔欠款。请法院调查清楚,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喻深雨未到庭,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喻深雨向原告胡**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上书”今欠到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喻深雨2014.12.26日41302719**1*29****(身份号码)”。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被告喻深雨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认为钱是在赌场借的,是高利贷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喻深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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