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与被告李**、黄**、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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