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郑州吉**有限公司与信阳**工程公司、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阴玉山、阴金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卓**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信阳日报社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黄*拖欠广告费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陈**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任令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郑州滨**限公司与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诉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