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郑州市**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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