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诉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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