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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秦**、商丘市**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公司”)与被上诉人秦**、被上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桐**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3)桐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商丘**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7月16日22时20分许,白参军驾驶的豫N25179重型厢式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44KM+7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赵**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及其摩托车上乘坐人秦**受伤。经桐柏县交警部门认定,白参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无责任,秦**无责任。事故车辆豫N25179属黄**所有,挂靠商丘**公司,在商丘**公司投有交强险。秦**先在桐柏县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23350.31元,后在南**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1月26日,现仍在治疗中。秦**共住院治疗天数按请求132天计。秦**在南**科医院预交医疗费合计73000元,外购药1649.90元。秦**伤前系南阳市卧**司桐柏项目部的建筑工人。另一伤者赵**不要求商丘**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

原审认为,商丘**公司对秦**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持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异议不予支持,即认定事故车辆豫N25179驾驶人白参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车辆豫N25179在商丘**公司投保交强险,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结合秦**请求,计算其现有损失如下:1、医疗费合计98000.2l元;2、误工费,住院天数按132天计,伤前从事建筑行业,用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24151÷365×132=8734.06元,按请求8712元计;3、护理费,住院132天,2人护理,计算为22438÷365×132×2=16229.13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32天,计为132×10=1320元;5、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6、营养费,本次诉讼秦**没有提供其伤残程度的证据,本案暂不处理。以上合计12426l.34元,已超过交强险限额,因本次事故另一伤者赵**放弃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权,故对秦**要求商丘**公司赔偿1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秦**请求中的财产损失2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商丘**公司辩称,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应受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不受各分项限额的限制;况且,依秦**诉讼中陈述,其在治疗中急于诉讼,是为了筹钱救人,现治疗尚未终结,其他各项损失无法确定,若片面要求各分项限额,待治疗终结后再另行诉讼,既增加了双方的诉累,也不能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一面,故对商丘**公司该辩称,不予支持。商丘**公司已向秦**承担了替代赔付责任,商丘**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商丘**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据此,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平安财**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秦**赔付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40元,秦**负担40元,商丘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上诉人诉称

商丘**公司上诉称:1、原审以秦**的住院预交款收据认定其医疗费金额错误;2、原审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判决秦**的误工费证据不足;3、原审不顾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不当。请二审法院改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因秦**原审时正处治疗中,提交了住院预交款收据,原审依此为据认定医疗费金额,确有不当,但二审中秦**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住院费清单,医疗费用金额已超出其预交款金额,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清单虚假,故原审认定的医疗费金额并不错误。2、原审按照建筑行业标准判决秦**的误工费,依据秦**伤前务工所在的建筑公司项目部出具的证明,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故原审以项目部的证明判决秦**的误工费并无不当。3、交强险系强制性的责任险,其宗旨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免使第三人在肇事方无力赔偿时得不到救助。分项限额严重脱离实际,不足以救助受害的第三人,背离交强险的宗旨。而且,投保人投保交强险,为的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代赔以减免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以划分限额的方式减轻保险责任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故上诉人商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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