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8元,减半收取3714元由原告王*负担。余额3714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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