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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商**语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商**语中学合同纠纷一案,郭**于2015年6月1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河南省**有限公司履行合作办学协议并依法清算;2、河南省**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至今投资办学利润3900000元及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300000元。该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郭**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郭**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上诉人郭**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对于上诉人郭**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再予以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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