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张**、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8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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