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诉被告唐**、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200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赵**、赵*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沈**、张**、沈**、沈**、沈**、杨**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张**、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蒋**与被告王**、于军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第三人商丘某中学(以下简称某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裁定书
路*某非法经营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董*会因与上诉人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豆纪生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