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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诉被告唐**、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诉被告唐**、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靳**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200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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