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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四中学与中平能化建**团建井一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四中学与被告中平能化建**团建井一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四中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平能化建**团建井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四中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四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第四十四中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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