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崔**等与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隆**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崔**、郑州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崔**委托代理人贾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060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李**、崔**是夫妻关系,系郑州市君悦城小区6B#2302号的业主,被告台**司系该小区的开发商,被告隆*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11月13日,二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对君悦城小区暖气进行试压的过程中,原告因家中无人,房屋及家具等遭水浸泡。同日,孙**、侯**以证明人身份出具证明一份,显示:6B楼号2302户业主,暖气注水,业主未在,开错阀门,造成室内被水泡5公分(三室、卫生门、厨房)均进水。小区服务公示牌显示侯**系君悦城郑州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6#楼维修通讯录显示建设单位孙**水暖。另,原告房屋及财物受损经评估为44578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台隆公司的工作人员孙**、隆**司的工作人员侯**在对小区暖气试压的过程中错开阀门,导致原告房屋内暖气管道漏水,屋内财物遭受水淹受损,二被告作为用工单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4578元,该评估意见书按照公允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的资产进行了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房屋受损系原告改装暖气等原因所致,因其提交的证据与房屋受损缺乏直接关联性,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财产受损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郑州台**有限公司、郑州隆**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崔**经济损失44578元。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李**、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2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二被告负担1632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郑州隆**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君悦城小区供暖试压的主体是郑**力公司,应由热力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隆*公司只是起积极配合的作用,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在入住后对房屋的供暖进行了改装,试压的时候由于改装问题,且被上诉人看到试压通知后不予配合,所以被上诉人家中被淹的事故被上诉人应负相应责任;3.河南中州评报字第(2015)01035F物品损失评估报告书鉴定程序不合法、勘查现场的人员不是评估报告上署名人员,现场勘查的人员称评估基准日为查勘日,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基准日为受损日,明显不符、评估价值过高;4.涉水事件发生时,孙**、侯**不是台**司和隆*公司的工作人员。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台**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李**、崔**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房屋内暖气管道漏水,屋内财物遭受水淹受损的事实,上诉人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决上诉人隆*公司与台**司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被上诉人的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4578元,该评估意见书按照公允的评估方法和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的资产进行了现场勘验和市场调查,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上诉人不认可该评估意见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其他上诉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2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