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