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介**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介**未能提供被告高**的基本信息,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告高**的个人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介又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介又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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