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计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19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郭**、王**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区(北区)C组团5号楼3单元1层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郑**字第1301288088-2号,面积107.36平方米)。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省会高校教师生活园区(北区)C组团5号楼3单元1层1号房屋(房产证号:郑**字第1301288088-2号,面积107.36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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