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艾**限公司、河南**限公司与河南艾**限公司、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4月28日,河南**限公司更名为河南艾**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8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一审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同河南艾**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一审被告河南艾**限公司的起诉。河南艾**限公司于同日书面同意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同时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已经河南艾**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河南艾**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河南艾**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并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