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新诉被告河南翰**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郁*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郁*新撤回对被告河南翰**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郁*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