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柘城县众信饲**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8元,减半收取12794元,由原告柘城县众信饲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周**与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郁国新诉**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高立诉河南翰**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枝诉河南翰**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磊诉**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高语晗诉被告汪**、汪**、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祁**,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王**、中国大地**司河北分公司、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靳**、李**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河南国**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航**限公司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