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柘城**料厂与河南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柘城县众信饲**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柘城**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8元,减半收取12794元,由原告柘城县众信饲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