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郑州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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