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王**、白**、牛广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毛彦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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