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王**、白**、牛广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王**、白**、牛广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毛彦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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