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2014)汴民终字第131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受偿。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