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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等与银合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胡*诉被告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胡*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告伤情需要进一步手术治疗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坏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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