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中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理人方**,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