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信**卸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卸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卸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方**,被上诉人谢**委托代理人马**、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