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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齐*、贾**、河南凯**有限公司、齐**、第三人史东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显诉被告齐*、贾**、河南凯**有限公司、齐**、第三人史东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齐*、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该合同签订地在郑州市上街区。而合同首部将合同签订地写为河南省郑州市而未写明具体地点,应当视为对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和四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均在郑州市上街区,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曹**与被告贾**、齐*、第三人史东景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若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协议载明“本协议于2013年9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该协议关于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并不明确,应视为原、被告约定管辖不明确。而本案被告齐*、贾**、齐**、河南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上街区,第三人史东景的住所地亦未在郑州市二七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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