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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限公司与河南**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中**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中**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6月2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球囊扩张导管、引导管充盈压力泵等多批卫生材料,价款共计4507596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435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卫生材料款4072596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4268.66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3日),共计4386864.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河南**病医院卫生材料外购入库单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对入库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入库单上没有被告的签章,入库单上签字的人员也并非被告工作人员或其授权委托的人。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原告的证据亦不显示被告公章或被告代理人的签字,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河南中**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中**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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