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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9元,退还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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