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9元,退还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