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豫14民终86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永吉**限公司、永城市**有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4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永**司、永**司的委托代理人夏*,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崔庆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阳光财产**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阳光**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