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茹**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与被告三门**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被告三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第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茹安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0元,减半收取22920元,由原告茹**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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