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阳市索**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与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索**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诉被告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荥阳市索**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荥阳市索**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七元,减半收取四百四十八元五角,由原告荥阳**关村民委员会南坡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