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洛阳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洛阳市**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已于2013年9月28日决定对其辖区内洛阳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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