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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余**、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余**、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许**在原审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余**、夏**返还许**入股款25万元;2、请求余**、夏**支付许**合伙期间的收益340565元;3、诉讼费由余**、夏**承担。汝**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汝*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5元,依法减半收取4853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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