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林**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河南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林**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南泰**有限公司于2016年元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河南林**限公司、河南林**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于2016年元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河南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河南林**限公司、河南林**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
判决;
三、准许河南泰**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林**限公司、河南林**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河南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河南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