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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荆龙扇、王*与义马煤**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荆龙扇、王**与被申请人义马煤**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荆龙扇、王*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无视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无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关系证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错误。2、原审法院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义煤集团提交意见称:1、王**等三人未提交死亡矿工与义煤集团之间的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工资条、工作证、出入证等证据证明死亡矿工与义煤集团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矿难发生时与死亡矿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渑池**有限公司而不是义煤集团,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3、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所赔偿的款项,并约定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赔偿数额已全部支付完毕。请求驳回王**等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荆龙扇、王*作为死者王**的家属起诉要求义**团赔偿损失,并明确表示向义**团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是王**和义**团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可以认定,王**系在渑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身亡,渑池**有限公司和义**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企业。王**、荆龙扇、王*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系义**团职工,并与义**团存在劳动关系。故王**、荆龙扇、王*请求义**团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荆龙扇、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荆龙扇、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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