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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沙*、原审第三人郑**医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沙*、原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河南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河南**限公司与沙*之间的签订的《租赁合同》;2、沙*返还租赁场所;3、判令沙*支付2013年9月1日至起诉之日租金2610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4600000元。郑州市**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管*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沙*的委托代理人胥晓磊,原审第三人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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