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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和信石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80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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