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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栗晓卫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栗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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