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鄢陵支行诉被告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8日原告中国**鄢陵支行以与被告刘**、张**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鄢陵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鄢陵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1867元,财产保全费1379元,共计3246元,由原告中国**鄢陵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