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吴**及原审被告康*、河南恒**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