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请求裁定其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没有仲裁协议,郑州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被申请人华**司的反请求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黄**的委托代理人邵**、赵**,被申请人华**司陈*、薛**到庭参加了诉讼。

请求情况

申请人黄**申请称:申请人黄**依据与被申请人华**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郑**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华**司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华**司又依据其与申请人黄**签订的《补充协议》及被申请人华**司与郑州**学院签订的《商品房团购补充协议》,提出了仲裁反请求,郑**委员会现已受理。申请人黄**认为,被申请人华**司的反请求,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且补充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郑**委员会不应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请求法院裁定其与被申请人华**司没有仲裁协议,郑**委员会不应受理被申请人华**司的反请求。

答辩情况

被申**品公司答辩称:郑**委员会已受理反请求具有不可撤销性,《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不可分割性,且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黄**是郑州**学院团购房的参与者之一,团购单位代表的人员与被申**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申请人黄**对团购单位的代表行为予以接受下,双方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指向共同的房屋,故该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不可分割的。依据仲裁条款,郑**委员会受理被申**品公司的反请求是正确的。请求驳回申请人黄**的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郑州**学院与被申请人华**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书》,申请人黄**作为团购者之一依据上述协议与被申请人华**司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对于房款均价作出确定,并约定房款不包含1.5米之外工程费用和应缴纳的燃气、暖气等相关配套费用,该笔费用经华**司与郑州**学院核算后,由申请人黄**缴纳。之后,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华**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郑**委员会仲裁。被申请人华**司依据与申请人黄**签订的《补充条款》,向郑**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请求申请人黄**支付剩余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品房价款为买卖合同中主要的条款,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华**司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争议的范围。故根据仲裁条款,郑**委员会受理了被申请人华**司的反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黄**的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黄**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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