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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孙*离婚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3月30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与孙*离婚,婚生男孩由李*抚养,抚养费由孙*承担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8日作出(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邢**,被上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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