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市**有限公司正阳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正阳销售分公司诉被告被告洛阳市**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正阳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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