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正阳销售分公司诉被告被告洛阳市**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正阳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纪**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无为县石涧镇吴**维修部,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确山县人社局)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学勤诉上蔡县大路李乡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银**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原审被告银联**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宋彦勇高某甲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余*、周**诉泌**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