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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周**诉泌**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周**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泌**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高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余*因女儿周**患病,向泌**业公司请假为其女儿治病,请假的期限为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8月8日。虽然其被批准的请假期限为七天,但批准人同时签署意见“如需住院,以住院时间为准续假”。在超过批准的请假七天后,余*虽然没有继续履行请假程序,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余*对泌**业公司批准意见存在不同理解。泌**业公司2012年6月11日以余*长期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其与余*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向余*释明如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在向余*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也无证据证明向余*进行了释明。因此,对泌**业公司是否必须解除其与余*的劳动关系,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相关事实,应予进一步调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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