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行)与被上诉人薛**、被上诉人**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司)、被上诉人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行于2008年1月2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汇**司、吴**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08)周*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周**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行委托代理人李**、辛**,被上诉人汇**司委托代理人冉麦礼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8)周*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周口**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