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吴**、刘**、邓**、河南**有限公司、虞城**有限公司、商丘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刘**、邓**、河南**有限公司、虞城**有限公司、商丘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于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参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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