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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周*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50元退还给原告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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