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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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