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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河南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轩士民、郭**,原审被告郑**税学校、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河南现**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轩士民、郭**,原审被告郑**税学校(以下简称财税学校)、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上诉人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轩士民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财税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安**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二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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