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1月28日以刘**与张**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后收取130.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