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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1月28日以刘**与张**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后收取130.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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