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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