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阿曼诉被**团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债权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阿曼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阿曼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限公司、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